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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府〔2017〕19号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2017年6月2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合我区森林防火工作实际,现将我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三十米范围划定为森林防火区。森林防火区范围内,除区政府批准的用火外,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新会区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