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综合行政执法乡镇街道名单以及相应职权调整事项目录的公告》等规定,现就我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部分区人民政府和区级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其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调整由镇街以其自身名义行使,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承接区级行政处罚权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镇街名单详见附件1,调整由镇街行使的行政执法职权事项详见附件2。
二、原执法部门为水利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的行政执法职权事项,自2020年11月1日起由各镇人民政府和会城街道办事处以其自身名义行使,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原执法部门为生态环境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的行政执法职权事项,自2021年4月1日起由各镇人民政府和会城街道办事处以其自身名义行使,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三、区级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行使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区人民政府及区级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区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镇街与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决定。
四、区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将相关执法依据、裁量标准提供给镇街,密切指导帮助镇街行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行政执法流程和业务知识,解决行政执法工作中遇到的业务问题。
五、各镇街要安排充实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人员力量,确保人员配备满足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镇街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广东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2020年11月1日前,各镇街应当上线江门市行政执法“两平台”(江门粤执法),提升行政执法信息化应用水平。
六、对各镇街辖区内发生的违法行为,在镇街开始行使相关行政执法职权之前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已立案办理的,由该部门负责继续查处办理。
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镇街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依法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新会区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镇街名单
2.新会区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
新会区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
新会区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镇街名单
(共11个镇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