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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会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06-28

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上级驻新会有关单位:

《新会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司法局反映。


 

新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624日     

 

 

新会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0334号)以及《江门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江府办函〔202162号)要求,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全区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银行、医疗机构、教育、水电气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办理公共服务事项要求提交的证明材料,可以根据行业管理职责和便民利民要求,参照实行。

二、适用范围

(一)概念定义。本实施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依法需要提供的,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营业执照、许可证书、批准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权利权属证书、符合性证明或者需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行出具,表明情况属实的具有保证或说明性质的有关材料,不属于证明事项。

本实施方案所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二)适用条件。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证明事项,凡是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原则上都要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别是涉及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的证明事项,要尽快实行。其他证明事项,也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实行告知承诺制。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事项按照国办发〔202042号文的要求确定。

三、工作任务

各镇(街、区)和区有关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面落实、执行、公布事项清单。各镇(街、区)和区有关单位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证明事项已全面清理取消,现落实并执行的为省直各有关单位按照粤办函〔2020334号文要求确定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各镇(街、区)和区有关单位要主动对接省和市有关单位,全面落实证明事项清单,执行省和市有关单位对实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具体部署,进一步推进减证便民。区有关单位可按照上级要求,向社会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办事流程、指南、文书等,方便群众办事,并及时将清单抄送区司法局。

(二)明确适用情形。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规范办事流程。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应按照省和市有关单位具体部署以及统一的指南和文本样式等,在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前及时对线上、线下的办事指南、格式文书等进行调整更新,确保内容完整、形式规范、通俗易懂,并在政务服务办事大厅、部门网站、办事窗口等公共服务平台或场所公开,方便申请人索取和使用。各镇(街、区)和区有关单位要公布有关告知承诺制的投诉举报电话并及时处理投诉事项。

各镇(街、区)和区有关单位要加强对窗口一线人员、办事大厅人员、咨询热线等工作人员的指导和培训,确保工作人员对政策理解和执行到位,做好对办理群众的告知、引导和帮助工作。另外,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纠正不按新的办事流程操作等问题,认真听取群众意见,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区有关单位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渠道对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实施效果等进行全方位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确保该项工作有力、有序推进。

(四)加强信息核查。对省有关单位暂未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确定核查办法并交由下一级行政机关自行确定证明事项核查办法的,区有关单位应根据不同证明事项的特点分类确定。要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并根据办理该行政事项的年受理量、获取相关信息的难易程度、日常监管手段以及因不实承诺引发的社会危害程度、风险防范措施等情况,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

证明事项的核查方式应当作为书面告知的内容。依法需要征得申请人同意的,待申请人确认同意后再核查。核查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申请人的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对于免予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加强日常监管,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的,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各镇(街、区)和区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粤政易、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或者区块链技术等收集、比对证明事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各有关单位应当确保共享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要认真梳理关于证明事项的信息共享需求,明确需要建立数据互联、端口对接的地区、部门和层级,需要满足的相关技术条件以及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及时将情况报送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证明事项信息尚未共享或因数据不完整,无法直接在线核查的,可通过部门间协查机制,进行线上部门间协查或发函协助核查。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提高核查效率。

(五)注重风险防范。依托省、市、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对有关告知承诺制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处理。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区)和区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要求,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工作有力、有序推进。各镇(街、区)和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本部门全面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建立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司法局、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新会公安分局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以及部门间协查机制。

(二)加强信息共享。各镇(街、区)和区有关单位要在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及省、市有关规定,积极配合解决本辖区、本部门和层级之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不畅问题。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要定期收集各镇(街、区)和区有关单位关于证明事项的信息共享需求,并纳入我区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内容一体推动解决,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提供支撑保障。

(三)加强信用监管。积极建立完善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各镇(街、区)和区有关单位应及时、准确、完整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归集到信用新会网站。开展信用+大数据精准监管综合评价,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实施信用修复一口受理、一次办成,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四)加强督促检查。各镇(街、区)和区有关单位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工作情况纳入我区相关考核内容,并将告知承诺制推行率、证明信息共享情况、部门协查配合情况等作为重要评价因素。对推行不力、推诿扯皮等问题予以通报,对违纪违法的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问责。行政机关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后出具错误决定,系因申请人不实承诺、核查环节信息错误等情形导致的,按照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从轻处理。各镇(街、区)和区有关单位在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区司法局。区司法局要做好指导协调,并会同区有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区政府。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新府办〔2020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