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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新会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调解工作细则(试行)》政策解读文件
来源:区文广旅体局    发布日期:2021-07-06

  一、出台背景

  2020年,新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新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新府办〔2020〕35号)文件,提出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加强我区行政调解工作,构建完善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体系,并要求针对自身管理职权范围内的特定矛盾纠纷,根据专业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部门具体调解办法。

  二、目标与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调解工作,及时化解与行政管理有关的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广东省旅游条例》《旅游投诉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印发《新会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调解工作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调解细则》)。

  二、主要内容

  《调解细则》共六章四十二条,主要从总则、行政调解范围及管辖、行政调解参加人、行政调解程序、责任追究、附则六个方面进行阐述,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七条),共7条,阐述了本细则制定的依据与目的、行政调解的定义、遵循的原则及调解委员会的内置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等内容。

  第二章行政调解范围及管辖(第八条至第十条),共3条,规定了行政调解事项的范围、条件和受理基准。

  第三章行政调解参加人(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共5条,对行政调解参加人的类别、人数、委托代理作出规定,并规定了调解员的安排和回避制度等内容。

  第四章行政调解程序(第十六条至第三十六条),共21条,从申请、受理、调解、结案四个步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八条),共2条,对成员股室和行政调解员违反有关调解规定的,提出了相应的处分规定。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二条),共4条,对行政调解收费、行政调解案件档案管理、数据报送以及施行日期作出说明。

  三、主要关注点

  (一)行政调解平等自愿原则

  行政调解是基于平等自愿原则进行,我局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居中调解纠纷,无权强制要求任何一方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如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或一方反悔,调解程序将终止。

  (二)行政调解委员和行政调解员

  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法制工作部门提供指导,各相关业务部门为主要力量的工作机制,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行政调解员由调解委员会确定,专业性较强、重大复杂的案件邀请专业法律工作者、律师参与调解。

  (三)有关行政调解终止的问题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调解终止:1.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调解的;2.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缺席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放弃调解的;3.当事人启动了仲裁、诉讼等其他救济方式的;4.公民死亡,无义务承受人的;5.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义务承受人的;6.自调解事项受理之日起45日内尚未达成调解协议的;7.调解承接股室认为需要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

  (四)有关调解协议的问题

  行政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四、我局行政调解事项涉及范围

  (一)文广旅体部门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所产生的行政纠纷。包括:1.12345政府热线涉及的行政纠纷调解;2.涉及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体育场馆的公共服务纠纷。

  (二)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旅游服务、合同纠纷。

  (三)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四)上级机关或人民法院指定本机关调解的纠纷、人民调解移送的纠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本机关调解的其他纠纷。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其他行政调解纠纷。

  五、有关行政调解受理标准的问题

  (一)行政调解事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各方当事人;2.当事人与申请调解的争议纠纷有利害关系;3.有明确具体的调解请求、事实和理由;4.各方当事人同意调解;5.属于我局职权范围。

  (二)纠纷事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我局将不予受理调解申请:1.一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已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3.仲裁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已作出生效裁决的;4.相对人就同一纠纷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调解的;5.其他各单位、调解组织已经受理调解或者已经作出行政调解决定的;6.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意向后又反悔的;7.已超过行政复议时效或行政诉讼时效的;8.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适用行政调解的其他情形。

  六、征集意见情况

  本规范性文件在起草过程中按照《广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公开向社会公众、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各部门单位征求意见,公示期内,均未收到反馈意见。

  七、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新会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1年7月5日


  (如需进一步了解,请拨打咨询电话:0750-6633091)



关于印发《新会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调解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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