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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门市新会区村镇工业集聚区升级改造项目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区府办    发布日期:2023-04-04

XHFG2023005



新府办〔202314



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上级驻新会有关单位:

《江门市新会区村镇工业集聚区升级改造项目奖励办法》业经区政府十六届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新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329




江门市新会区村镇工业集聚区升级改造项目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充分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大村镇工业集聚区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建设高标准厂房,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以及省、市、区村镇工业集聚区升级改造攻坚战三年行动方案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村镇工业集聚区内,通过对集聚区实施地上物拆除,以规划为依据,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合理确定改造方向,有序实施开发重建的全面改造类项目。

第三条 绩效目标。通过专项奖励资金的支持和引导,加快推进村镇工业集聚区升级改造,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拓展产业发展承载空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

第二章奖励范围、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奖励范围。奖励资金专门用于我区村镇工业集聚区升级改造项目,提高原厂区容积率,新建或扩建生产、研发、仓储等生产性相关场所。

第五条  奖励对象。奖励对象为我区村镇工业集聚区升级改造项目的改造主体。

第六条 奖励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项目,给予资金奖励:

(一)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及环境保护要求;

(二)项目改造后的土地权属和申请奖励的新建或扩建建筑物必须合法,且建筑容积率不低于2.0

(三)项目用地不小于50亩或建筑总面积不小于5万平方米,改造后继续保留工业用途的项目;连片改造面积达到200亩及以上的项目,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不超过20%用地进行工改商,提升片区产业服务水平;

(四)改造后所引入的项目不得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江门市投资准入禁止限制目录(2018年本)》内限制、禁止或淘汰类的项目和我区限制发展和禁止发展的项目;

(五)改造项目在办法有效期内项目入库动工;

(六)投产后两年内亩均税收不低于25万元/亩。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七条 奖励标准。

(一)按建设面积奖励:

1.建设多层厂房5 -7.5万平方米(含7.5万平方米),对第二层及以上部分按100/平方米给予奖励;

2.建设多层厂房7.5 -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对第二层及以上部分按125/平方米给予奖励;

3.建设多层厂房超过10万平方米的,对第二层及以上部分按150/平方米给予奖励。

建设工业厂房奖励最高不超过15/亩(奖励面积按项目总用地面积进行计算);项目奖励分三期兑付,项目入库动工后兑付20%,竣工验收后兑付30%,竣工投产两年内达到承诺亩产税收25/亩兑付50%。所需资金由区、属地镇(街)两级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比例分担。

(二)符合三旧改造政策的改造项目,凭区人民政府出具的三旧改造批复等证明材料,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改造项目竣工后第二年起,亩均财政贡献额度超过25万元/亩后,超出部分的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给予全额奖励,后四年每年新增部分(以前一年地方财政贡献额度为基准)给予全额奖励,对改造主体予以连续5年的专项扶持奖励。

(四)厂房建设(不含行政办公和生活配套设施用房)楼层达到4层及以上且单幢厂房建筑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及以上,安装工业电梯的,在项目竣工验收、电梯验收合格后,按10万元/台的标准对改造主体进行补助。

(五)鼓励村镇工业集聚区升级改造项目配套整体集约式环保治理设施,按治理设施机械设备价格的30%(不含税)进行奖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对改造后用于经认定为市级以上(含市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产业的,由区科工商务局出具认定意见,奖励改造项目主体30万元。对引进高新技术企业的,由区科工商务局出具认定意见,每引入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不含区内转移企业),奖励改造项目主体10万元;每培育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改造项目主体5万元。

第四章奖励申报及审核

第八条  申报入库与审批流程:

(一)项目入库。申报项目的实施主体将升级改造方案按程序向新会区村镇工业集聚区升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自然资源局)提交入库申请,报新会区村镇工业集聚区升级改造领导小组同意后,办理项目入库手续。

(二)项目奖励申报。申报项目所在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新会区村镇工业集聚区升级改造领导小组。

(三)由新会区村镇工业集聚区升级改造领导小组牵头组成的联合评审小组,以现场检查和申请材料评审的形式,对申报项

目逐一考核评审,提出拟办意见。

(四)联合评审小组考核通过后,经新会区村镇工业集聚区升级改造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形成评审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区政府审批。

(五)区政府批复后,由区财政局安排资金兑付。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 村镇工业集聚区升级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需确保引入的企业(包括自用)符合当前重点培育发展产业的方向(江门市八大战略性产业、我区四大传统特色产业)才能享受本政策扶持。

第十条 利用村镇工业集聚区升级改造建设工业地产的,需符合《江门市工业地产项目准入评审工作指引(试行)》文件要求。每个村镇工业集聚区升级改造项目确定符合所在区域发展方向的主导产业不得超过2个。

第十一条 项目新建建筑配置工业电梯的4层及以上标准厂房,且符合《广东省高标准厂房设计规范》(DBJ/T 15-235-2021)有关建设要求的,可按幢、层等封闭固定界限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划分基本单元,根据不动产登记规范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以方便转让。可分割转让面积不受比例限制。按幢分割的,每个基本生产单元建筑面积不应少于2000平方米;按层分割的,每个基本生产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00平方米。

第十二条 符合《关于印发江门市贯彻落实广东省村镇工业集聚区升级改造攻坚战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实施意见的通知》第(十五)项奖补条件的,可按照江门市文件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本办法奖励的项目,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含一事一议奖励扶持和上级部门要求区级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本奖励为税前金额。

第十三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须在新会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享受本办法第七条奖励标准第(三)款的项目需承诺10年内注册地不迁离新会区、不改变在新会区的纳税义务并依法纳税、不减少注册资本、没有纳入统计失信名单。对扶持对象提供虚假材料获得奖励或不履行承诺,新会区村镇工业集聚区升级改造领导小组有权停止奖励对象享受奖励的权利,项目竣工投产两年内未达到承诺亩产税收,由区科工商务局、区自然资源局督促项目属地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负责追回已发放的奖补资金,并将奖励对象失信记录记入相关信用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奖补资金需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由区科工商务局、区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督促项目属地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跟踪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所称不小于”“不低于”“不超过均含本数;地方财政贡献额度是指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在建村镇工业集聚区升级改造项目,可在本文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善项目申报手续,执行本方案有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