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民办教育中小学校:
现将《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3〕1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3〕10号)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江门市新会区发展和改革局 江门市新会区教育局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