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怀版     无障碍     网站支持IPV6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 > 法规公文 > 政策法规
关于提前做好2024年新会区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拨付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2-20

各镇(街)财政办(所)、农业农村办公室:

  根据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通知》(江财农〔2023〕144号),结合我区实际,为做好我区2024年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拨付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金额

  上级部门核定我区2024年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即2023年登记核定的耕地地力补贴面积)53048.37亩,下达补贴资金539.75万元,补贴标准暂定 101.6元/亩(最终以上级下达资金文件确定的标准为准)。补贴面积和资金安排情况详见附件1(以资金发放前公示复核结果为准)。

  二、据实核减补贴面积和资金

  (一)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管理的通知》(粤财农〔2023〕77号)严格补贴资金发放范围,对非农业征(占)用耕地、已作为水产、畜牧养殖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格,承包耕地上种植葡萄、百香果、火龙果、香蕉、柑橘类、桑树、多年生中药材、花卉等多年生农作物及木本作物的,相应面积据实核减,不予补贴。

  (二)《关于切实做好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数据动态调整核定工作的通知》(新农农〔2023〕115号)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耕地承包方(含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个人等)不能确定为补贴对象:①老人之家耕地的;②国有农用耕地的;③已征用耕地的;④村委会(含村民小组、经济合作联社)集体经济农用地(含集体机动地)的;⑤由村委会(含村民小组、经济合作联社)或农户流转农户的农村土地承包权确权登记颁证面积或家庭联产承包地面积的(补贴对象为原农户,其补贴面积相应由原农户据实登记);⑥其它不符合本通知的补贴面积界定要求与补贴对象的。依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精神。上述情形①至⑥的耕地承包方虽有相应承包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不属于拥有相应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即不符合补贴对象,不予补贴。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规定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造林的,不予核实造林面积,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政策,不予补贴。

  三、资金拨付方式

  根据(粤财办〔2021〕9号),所有直接兑付到人到户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原则上均实现通过“一卡通”方式发放,将社会保障卡作为补贴资金发放的主要载体,规范代发金融机构、加强补贴流程管理等工作。

  资金发放前工作完成后并经区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区财政局通过承办金融机构,将补贴资金兑付到农民“一卡通”账户,承办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按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好补贴发放手续,并注意在摘要栏内注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字样。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管理的通知》(粤财农〔2023〕77号)优化公示环节和内容,补贴标准公布后无需再次公示农户姓名、补贴面积、“—卡通”账号、补贴金额等信息,避免重复公开公示。各镇(街)应通过公告栏、单位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短视频等有效途径公布补贴标准。

  (二)请各镇(街)、村严格按照《本通知》第二条(一)至(三)款的要求,切实做好2024年不符合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条件的面积和资金据实核减工作,如有发生相关核减调整面积和资金的镇(街)农办和财政办(所),请在相关村(小组)属地进行5天(工作日)的核减调整公示(详见附件6、7);核减调整材料一式5份,财政办(所)、镇(街)农办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一份留档,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各备案一份。

  (三)资金发放前如有死亡户转领等情况,请参照《关于新会区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农户信息更正、变更或死亡户转领事项列入常态化业务的通知》(新农林〔2018〕244号)文件处理。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具体情况(含相关佐证材料)书面上报区财政局和区农业农村局,由区财政局和区农业农村局与相关镇(街)商定处理意见。

  (四)核定后由镇(街)财政办(所)、农办的复核人在《2024年新会区XX镇(街)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公示情况汇总说明书》(详见附件3)上签名确认、盖公章存档,同时报镇政府(街道办)、区财政局和区农业农村局留档。

  (五)各镇(街)要在2024年3月4日前完成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核减调整公示、核定、上报等工作,将《2024年新会区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明细表(汇总上报资金发放)》和《2024年新会区XX镇(街)中央耕地地力补贴资金汇总表》(详见附件2、4)上报区财政局和区农业农村局[盖镇(街)财政办(所)、农办公章]。

  (六)各镇(街)切实做好补贴发放数据录入和核对工作,同时将发放数据(含纸质发放表和电子版数据盘)报区财政局和区农业农村局[盖镇(街)财政办(所)、农办公章]。

  (七)各镇(街)于2024年2月24日前将《2024年新会区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责任人登记表》(详见附件5)分别上报区财政局农业股和区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管理股[盖镇政府(街道办)公章]。

  (八)各镇(街)要充分认识对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拨付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九)各镇(街)、村要按(新农林〔2018〕244号)文件,常态化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不成功的农户相关申办手续。

  区财政局联系人:陈志良        电话:6626266   

  区农业农村局联系人:林珠宝    电话:6373972


  附件:1. 2024年新会区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安排汇总表

              2. 2024年新会区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明细表(汇总上报资金发放)

              3. 2024年新会区XX镇(街)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公示情况汇总说明书

              4. 2024年新会区XX镇(街)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汇总表

              5. 2024年新会区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责任人登记表

              6.2024年新会区XX镇(街)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和资金核减调整公示

              7. 2024年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和资金核减调整情况公示表


江门市新会区财政局         江门市新会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