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6-08
一、制定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调解“一案一补”“以案定补”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司办〔2025〕49号),现由新会区司法局制定《江门市新会区人民调解“一案一补”“以案定补”实施细则(2026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6章24条,包括:总则;补贴原则、范围和标准;调解案卷;审批和发放;监督与管理;附则。
(一)补贴对象与经费保障
1.补贴对象为在区司法局依法备案的人民调解员(财政供养的行政或事业编制人员除外)。
2.案件补贴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统一核算,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保障经费规范安全使用。
(二)补贴范围与分级标准
1.补贴范围为镇(街)、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的民间纠纷案件,排除调解不成功、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情形。
2.分级标准。按矛盾纠纷调处难易程度、社会影响、涉案标的、当事人数量等因素,将案件分为简易、一般、复杂疑难、重大特大四类,分别设定100-200元、300-500元、600-800元、1000-3000元的补贴标准。
3.对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案件,额外给予200-300元补贴,鼓励通过司法确认强化调解协议效力。
(三)监督管理机制
1.评审小组组成及职责。新会区司法局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调解业务的股室、财务等股室负责人组成的评审小组;定期对补贴案件开展检查。
2.对侵吞挪用补贴、编造调解案卷、调解协议被撤销或认定无效等违规情形,规定责令退回补贴、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等处理措施,保障政策执行刚性。
三、修改内容
2026年修订版实施细则相较2023年修订版,共包含四项主要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1.新增备案流程规定:第一章第四条新增内容,明确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备案流程,需由对应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交组织情况、人员名单等材料至镇(街)司法所,再由镇(街)司法所向区司法局提交备案申请,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开,并通报区人民法院。
2.调整条款序号:将2023年版第八条整体调整为2026年版第三章第十四条。
3.新增案件评定条款:2026年版新增第十三条,明确第十条第(三)项、第十一条第(六)项、第十二条第(七)项所列调解案件情形的认定工作,由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评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负责评定。
4.修订第十六条内容、调整条文序号:2023年版第十六条整体调整为2026年版第二十条,条文内容修订为:“区司法局应定期组织基层司法所对补贴案件开展评审工作,并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调解业务的股室、财务等股室负责人组成的评审小组。评审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辖区内司法所上报的补贴案件进行评审;
(二)核定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和标准;
(三)评审结束后及时发放补贴。
四、施行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咨询方式:新会区司法局,联系电话:0750-6166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