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关于印发新会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调剂使用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
一、修订的必要性
1、随着国家和地方相关经济政策、环保政策的调整变化,《实施方案》的评价依据、评价指标等均需进行相应的调整。
2、机构改革后我区相关职能部门的名称和行政职能进行了调整,《实施方案》的评价单位、职责分工等也需进行相应的调整。
3、《实施方案》的调剂程序等需进行相应的调整。对于一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少的中小型项目,新增简化调剂程序。
4、需对评分细则进一步的优化,从而更加符合科学评价的原则,更加细致准确的量化评分和择优分配。
二、适用范围
本区内建设项目(不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审核与管理。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重点重金属污染物以及地方实施总量控制的特征污染物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1、区机构改革后,原属于经信局评分的“能耗强度”部分改由发改局负责评分,原属于规划局评分的“容积率”部分改由自然资源局负责评分,技改项目的“产业定位、投资规模、投资强度”评分,由发改局改由科工商务局进行评分。
2、增加简化调剂方式。根据近年来中小项目的规模和需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对应关系予以设定调剂起点。设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综合评分调剂起点,其中化学需氧量为0.5吨/年,氨氮为0.1吨/年,氮氧化物为1吨/年,二氧化硫为0.15吨/年,挥发性有机物为0.1吨/年,建设项目的各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均在调剂起点以下的,不需进行量化综合评分,由新会生态环境分局直接在新会区“可替代总量指标”中予以调剂,减少一些排放量少、环境影响轻微的中小型项目的办事流程,提高效率。
3、评价指标和量化评分标准根据现行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环保要求进行修改细化。
4、综合评分调剂程序进行相应调整,明确办事流程、所需资料清单、各职能部门的办事期限、评价意见参考模板等,使方案更具可操作性。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21年3月1日施行,有效期为5年,即从《实施方案(修订)》发布之日2021年3月1日起至2026年2月28日止。原执行的《新会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调剂使用实施方案》(新府办函﹝2018﹞345号)同时废止。
咨询方式:新会生态环境分局,联系电话:0750-6109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