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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本:新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调整新会区畜禽养殖区域的通告》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11-29



一、调整的背景及必要性

根据《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等文件要求,上一次调整我区畜禽养殖区域在2018年,原公告中明确“202011日后将根据我区畜禽养殖治理情况启动限养区调整”。原通告发布实施已超过2年,宜开展实施后评估工作。

二、调整的依据及原则

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江门市市区山体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要求,科学合理的划定新会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非禁养区,保证划分方案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科学合理。

三、主要过程

20206月开展第一次征求有关部门及各镇(街、区)意见。8月开展第二次征求意见,9月通过禁养区矢量化边界图评审会,修改后形成《研究报告》(上报稿),并编制《调整方案》(初稿)。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等程序先后开展了畜禽养殖实施后评估、风险评估、专家评审、网上公示、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性审查等工作。

四、调整主要内容

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畜禽养殖区域由三区(即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调整为两区(即禁养区和非禁养区),原适养区和限养区合并为非禁养区。

2020年是“十三五”规划的最后一年,原畜禽养殖划定引用的依据文件有一部分即将到期,同时随着“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等政策的出台,为更好的适应“十四五”规划时期的发展,需要及时跟进调整。

五、禁养区及非禁养区的定义及划定范围

(一)禁养区及非禁养区的定义

1、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者禁止建设没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范围。

2、非禁养区为新会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除禁养区以外的区域。

(二)禁养区范围包括: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重点山体保护禁止建设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基本农田保护区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

1、饮用水源保护区

新会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新会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龙门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长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营盘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柚柑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东方红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流水响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梅阁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马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万亩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等

新会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与缓冲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包括:江门古兜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与缓冲区、圭峰山国家森林公园、江门市吉仔公森林公园和圭峰山风景名胜区。

3、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新会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包括会城街道全区域范围、城镇农村等人口集中区域、银湖湾全区域范围和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及各工业集聚区块(包括园区及区块的规划控制范围。)

4、重要的河流及水库两岸一定范围内陆域,包括:西江、潭江干流常年水位线向外纵深500m的范围;其他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和河长制等所包含的重要河流常年水位线向外纵深100m的范围;鱼山水库、鹅坑水库和曾坑水库等湖库集雨区;实际执行过程中以禁养区划分图为准。

5、新会区重点山体保护禁止建设区、新会区生态保护红线和基本农田保护区。

6、其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

(三)畜禽养殖非禁养区范围

非禁养区为新会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除禁养区以外的区域。

六、其他说明

(一)本次调整后我区禁养区面积约为984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73%,非禁养区面积约为371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27%。与2018年版相比较,本次禁养区面积减少约31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3%

(二)禁养区实行电子化管理方式,并严格执行相关区域的管理要求,所在地矢量图边界须咨询属地镇(街)政府。

 如需进一步了解,请拨打咨询电话:0750-6109211,吴先生。

关链接:关于调整新会区畜禽养殖区域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