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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区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01-06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我区现代农业、特色农业发展,按照省、市关于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要求,结合《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不损害农民和村集体利益的前提下,我区制定出台《新会区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实施细则》,依法、规范、有序地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支持现代农业、特色农业发展,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2021年第1号令)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

  4. 农业部、中央农办、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

  5.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意见(粤府办〔2019〕16号)

  6.江门市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实施意见(江府办〔2021〕4号)

  三、适用范围

  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具体包括:1.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其中耕地包括“口粮田”和“经济田”;2.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

  四、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2.坚持不得改变土地原用途原则。

  3.坚持适度规模经营原则。

  (二)规范流转

  1.流转期限。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及《民法典》第705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的规定,建议流转合同中约定的单次流转期限不适宜超过20年,超出期限部分按法律规定处理。

  2.流转主体。承包土地的流转主体是指拥有农村土地承包权的农户。“经济田”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内多个农户按份额承包、并委托集体经济组织具体管理的农村土地,因此经过民主议事程序后,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流转“经济田”。

  3.实施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

审核层级

审核分级标准

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

流转面积达到100亩(含)至500亩的,或流转面积50亩(含)以上且流转年限达到10年(含)以上的

区政府

流转面积达到500亩(含)以上,或流转面积达到200亩(含)以上且流转年限达到15年(含)以上的

  注:以上审核标准均以同一自然年内同一受让方同一镇(街、区)辖区内统计。

  按照上述标准,由区政府或者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依法组织农业农村等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农业专家,对受让流转土地经营权的组织或个人的主体资质、农业经营能力、土地用途、生产经营项目是否符合我区产业布局和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等事项进行分级审查审核。

  4.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参与流转土地经营权流程。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参与流转土地经营权流程.png



  5.连片流转分级备案制。连片租赁承包地100亩(含)至500亩的,报属地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审查审核时,视作一并备案;500亩(含)至2000亩的,属地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受理后,报区政府审核并备案;2000亩(含)以上的,区政府审核后,报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6.风险保障金制度。对流转面积较大(500亩以上,含本数)、流转时间较长(15年以上,含本数)、涉及农户较多(50户以上,含本数)的流转合同,由流转双方协定风险保障金。一般流转合同也可对风险保障金进行约定。

  7.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每三年对备案的流转合同土地用途进行核实检查。对擅自改变农业用途、严重破坏或污染农用地、基本农田“非粮化”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8、流转合同的解除。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2)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3)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4)其他双方约定的违约行为。

  有以上1-3项情形的,发包方可以书面告知承包方有关情况。承包方自发现或被告知之日起3个月内不解除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该经营权流转合同。

  五、实施期限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新会区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实施细则》政策解读.jpg


  如需进一步了解,请拨打咨询电话0750-6373013。


  音频解读:

  

音频解读:《新会区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实施细则》


  文件链接:关于印发新会区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