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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解读:《新会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来源: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3-01-13

  

  目的  为规范新会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加强监管考核,确保农污设施安全、稳定、高效运行,达标排放,实现“设施完好、管理规范、水质达标”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新会区行政区域内由政府建设和管理(含村居建设但移交政府统一管理)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含污水收集系统和处理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

  管理体系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按照“区统筹监管、镇具体负责、村级组织配合以及运行维护单位提供服务”的原则建立运行维护管理体系,确保建好的污水处理设施及收集设施有人管、管得好、管到位。

  1.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管理和考核制度,组建队伍对全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

  2.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是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固定资产的权属单位,负责接收固定资产,并落实运维工作主体责任。

  3.村级组织应当在镇(街)指导下,落实“一村一个人”的专职人员,配合运行维护单位开展设施运行日常巡查、检测、维修和设备更换等;完善村规民约,引导、督促新建房屋污水接入,组织村民自觉管理院内管网、化粪池,及时清理周边环境卫生等。

  4.运行维护单位应当落实运行维护管理队伍,制订维护手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做好污水收集系统和处理系统日常运行、定期养护、应急维修和巡查检查等工作,定期向委托单位报告运行维护情况。

  5.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尾水排放的监督管理。

  质量要求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需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相关要求执行:

  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确定的内容和标准对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周期性维护、维修等工作。

  2.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应符合设计要求,运维单位应在污水处理厂(站)附近公布出水水质标准、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当地村民监督。

  3.运行维护单位应规范污泥处置,加强安全与应急处置管理,建立台账管理、运维情况报告及公示制度。

  监督考核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建立年度考核制度,由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资金保障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经费按照“谁使用、谁付费”原则,由各属地政府负担,第三方绩效考核工作经费由区财政负担。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咨询联系电话:新会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0750-6133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