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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3年版)》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12-13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本区质量奖评审制度,激励引导本区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本区质量总体水平提升,推动高质量发展。区政府研究决定,发布实施《新会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3年版》。

    二、制定意义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发展系列论述,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质量强区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完善质量工作体制机制推动企业(组织)建立卓越的质量管理树立质量标杆,引导和带动各行各业追求卓越,提升质量水平和效益,以点带面,助推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广东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方案》江门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四、主要内容

    (一)评审周期和奖项名额

区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审一次名额每届不超过3个。

    (二)评审原则

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原则,突出先进性、代表性,遵循申请自愿,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评审标准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由秘书处借鉴省、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组织制定,经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向社会公开。

    (四)评审组织实施机构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由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承担,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区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区市场监管局。

    (五)申报条件

1.依法在新会区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

2.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产业、环保、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3.质量管理机构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质量水平、自主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及经济社会效益等居行业前列;

4.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具有推广价值;

5.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无相关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在国家或省、市、区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

    (六)申报评定程序

申报评定程序包括通知发布、自愿申报、申报推荐、资格核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审议表决、社会公示、审定报批等十个环节

    (七)表彰资助

区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由区政府通报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并给予区政府质量奖每个获奖企业或组织50万元质量工作资助资金。

    (八)获奖义务

获奖组织应将质量工作资助资金用于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技术攻关、强化质量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推动质量改进、人员质量素质提升,不得挪作他用。要发挥模范带动作用,推动全区质量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应积极参评上级政府质量奖,争当行业质量标杆。首次获得质量工作资助资金的企业或组织自获奖之日起4年内,应当如实向新会区质量强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绩效报告,并积极参与绩效统计调查。

    (九)称号使用

获奖企业或组织在其品牌形象宣传推广中使用区政府质量奖标志时,应注明获奖年份。区政府质量奖标志不得用于具体产品及其外包装。

    (十)荣誉称号的撤销

获奖企业或组织在获奖之日起3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情形及违反区政府质量奖宗旨及原则的,经评审委员会认定情况属实的,提请区政府撤销其区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追缴资助资金,并予以公告。该企业或组织在存续期间不得再申报区政府质量奖。

    (十一)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4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1231日。

    五、解读机关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750-6326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