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7-29
《江门市新会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试行办法》
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23年3月,新会区入选自然资源部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地区名单,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广东省土地管理改革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广东省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实施方案》(粤自然资发〔2023〕4号)和《江门市新会区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实施方案》(新自然资〔2023〕777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审慎稳妥有序推进我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需结合新会区实际制定《江门市新会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试行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
4.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3号)
5.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6.广东省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实施方案(粤自然资发〔2023〕4号)
7.江门市新会区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实施方案(新自然资〔2023〕777号)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三、主要内容
《管理试行办法》共九章四十条,主要包括总则、入市范围与条件、入市主体、入市方式、入市程序、收益管理、开发利用监管、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至第四条):本章说明制定背景、依据和目的,并对适用范围、土地使用权人等作出规定,明确相关部门职能分工。
第二章 入市范围和条件(第五条至第九条):本章明确入市的三项禁止性条件、入市地块要求、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要求;提出应重点保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乡村产业和乡村建设的用地需求。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实施入市交易。
第三章 入市主体(第十条至第十一条):本章明确入市主体是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由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代理实施入市。
第四章 入市方式(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一条):本章明确入市方式包括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在使用权期限内可转让、转租、抵押;鼓励采用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土地供应方式;设定使用权最高年限;明确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时,“房随地走”。
第五章 入市程序(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三条):本章规范入市程序,分为前期准备、“四议两公开”民主决议、入市审核和交易、登记发证;明确入市公开交易形式与交易平台。
第六章 收益管理(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本章明确入市过程调节金的收缴与使用、农民集体与个人的收益分配指导等。
第七章 开发利用监管(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四条):本章明确使用权人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开发利用土地;明确改变合同约定条件、土地闲置、期限届满后、使用权提前收回的处置机制;同时明确“谁提出、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实施监管责任。
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本章规定入市全过程需在合法范围内进行,明确入市过程中各参与方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条):本章说明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收益分配管理等相关规定另行制定;说明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说明本办法有效期3年。
联系电话:江门市新会区自然资源局,0750-6322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