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7-11-09
针对当前国内外毒品形势严峻的情况,为充分发动人民群众、揭发毒品违法犯罪,提高全社会参与禁毒斗争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有效遏制毒品蔓延的势头。根据省禁毒委的要求,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江门市新会区财政局制定了《江门市新会区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下称奖励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奖励办法》的意义
根据省禁毒委《关于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体系的通知》(粤禁毒委【2015】2号)文件明确要求“各县(区)禁毒委要推动县(区)级财政部门每年至少拿出100万元,用于奖励符合本地奖励政策的举报毒品犯罪有功人员”。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目前,我区在册户籍吸毒人员5759人,且呈快速增长态势,吸毒群体对毒品旺盛需求形成了我区庞大的毒品消费市场,制毒、贩毒、吸毒等涉毒违法犯罪随之增多,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治安持续稳定。我省自2001年设立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专项资金奖励有功人员,多年来的禁毒实践证明,该做法对于将禁毒工作引向以广大人民群众为主体的禁毒人民战争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我区禁毒斗争形势不断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可有效推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禁毒人民战争,全方位举报涉毒情报线索,为公安机关精确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共同维护我区社会治安稳定提供更广泛的支持和途径。
二、主要依据
1.省禁毒委员会《关于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体系的通知》(粤禁毒委〔2015〕2号)。
2.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对举报重大毒品犯罪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的通知》(粤公通字〔2010〕22号)。
三、主要内容解读
《奖励办法》共十八条规定,对奖励适用范围,举报人员主体身份,毒品种类,毒品犯罪违法线索定义,举报奖励标准,奖励金申领、审批程序和时效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一)毒品的种类包括哪些?
毒品包括鸦片、海洛因、吗啡、甲基苯丙胺(冰毒)、氯胺酮(K粉)、摇头丸、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举报破案缴获的毒品、毒品半成品、易制毒化学品及制毒原料,依照有关毒品折算标准折算为海洛因计算。
(二)哪些情形属于毒品犯罪线索?
毒品违法犯罪线索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所列涉及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与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有关的情况。如举报吸毒活动的;举报存在吸毒问题场所、窝点的;举报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毒品犯罪行为的;举报涉嫌非法走私、贩卖国家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的;举报涉嫌非法买卖制毒原材料或非法提供、买卖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举报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三)举报奖励的标准如何把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公安机关循线破获相关案件的,按《奖励办法》第七条所列的9种类型标准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举报人提供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在逃人员的,每抓获1名奖励1000元。有特别贡献的给予加倍奖励。提供悬赏通缉的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按照相关悬赏规定奖励。举报人同时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线索两条以上的,按照标准分别奖励。同一举报行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两项以上不同奖励标准的,可以给予累加奖励,每案最高奖励25万元。同一毒品违法犯罪线索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以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同一举报人向多个公安机关举报同一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由破案单位进行奖励,不得重复奖励。一案奖励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需报分管公安和财政工作的区领导批准。
(四)奖励金的申领需要哪些程序?
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受理毒品违法犯罪举报时,对举报人及其联系方式登记备案。根据群众举报,公安机关侦破毒品案件后,达到上述奖励标准的,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在2个月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后1个月内领取。
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 江门市新会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