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征地管理,规范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新会区委区政府办公室草拟了《新会区征地补偿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指导标准》”),并征求了各镇(街)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后,送区法制局审核。区法制局在审核过程中,提出指导性修改意见。区委区府办根据区法制局意见,对《指导标准》进行修改完善。《指导标准》已经新会区政府第十四届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6年11月16日以新府办〔2016〕32号文印发施行。
一、修订的必要性
修订《指导标准》是适应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我区的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从2012年开始制定实施,按照“2至3年一调”的动态调整原则,指导标准在2014年调整了一次,较好地指导了我区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但随着深茂铁路、江门大道等大交通项目征地工作的全面铺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部分补偿标准和方式已不适应经济发展形势。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三、《指导标准》的主要内容
《指导标准》共九点。第一点工作原则明确实事求是、损失补偿、参照或协调、动态调整等原则;第二点规定了不予补偿的情形;第三点规定了土地补偿的指导标准;第四点规定了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第五点明确对地上附着物清理时限的约定;第六点明确对地上附着物补偿协商不成的,进行估计;第七点明确对起过指导标准的处理;第八点明确指导标准的解释部门;第九点明确指导标准的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