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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会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实施细则》的解读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7-11-09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教育部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9号)、《关于加快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164号)和《关于加快江门市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江府〔2012108号),根据《江门市教育局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江门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教发〔20171号),我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新会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实施细则》,由区教育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和区人社局联合上文报区政府审批后联合印发,并已于2017626予以发布并执行。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过程

(一)形成初稿。201713日,江门市教育局、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江门市教育局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江门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教发〔20171号),我局即组织基教股有关人员启动《新会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实施细则》的拟稿,在对近年国家、省、市重要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相关资料进行梳理后,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实施细则》(初稿),初稿发至教育局内部各功能股室及区内部分幼儿园园长、中小学代表进行听取意见建议,对初稿进行修改,形成《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意见。在2017111日至2017222日间,我局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两次发文征求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的意见建议,共收到意见建议4条。在收集、整理、分析并吸纳合理建议的基础上,形成《实施细则》审议稿。

(三)审查印发。区教育局局务会议对《实施细则》进行了审议,并通过了该《实施细则》,在经新会信息网向社会征求意见(无收到修改意见)的基础上,报区政府法制局进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区法制局对《实施细则》进行了审查,并出具了通过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具体意见。2017313日,就《实施细则》上报区政府审批,201766日,区教育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和区人社局联合印发《新会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实施细则》并执行。

二、主要内容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界定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具有办园资质、面向大众、收费合理、办学规范、质量有保障的民办幼儿园。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需达到8个方面要求:1. 办园资质证件齐全有效;2. 收费合理合规;3. 财务管理规范;4. 办学条件达标;5. 符合安全要求;6. 办园行为规范;7. 教职工配备;8. 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认定和退出:以自愿申报为原则(新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不需申报,由区教育局认定)、每年11月向区教育局提出申报,评审和认定工作应于接受申报有效时间截止后60日内完成。通过评审和公示并签署承诺书的幼儿园,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发文认定,授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牌匾。并从自愿、取消资格2个方面规定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退出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和管理:从政策、经费、教师等方面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扶持,保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分类定级、评估指导、科研项目申报、教师培训和职称评审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同时,通过督导评估、收费管理、财务监管、社会监督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

三、实施意义

(一)深刻认识《实施细则》的意义。《实施细则》给出了认定普惠性幼儿园的标准,政府将按《实施细则》要求积极扶持面向大众、收费合理、具有一定保教质量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管理人员和教职工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实施细则》的精神和要求,并向社会广泛宣传,使推广普惠性幼儿园的工作顺利进行。

(二)全面加强《实施细则》的实施。全区各幼儿园要将《实施细则》作为规范办学行为的基本依据,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积极申报,确保《实施细则》有效实施,逐步完善,促进我区学前教育水平的提升。

(三)切实保障《实施细则》的落地。教育部门要将《实施细则》的有关内容纳入对幼儿园的综合督导评估范畴,确保政府对普惠性幼儿园的扶持政策落实,促进幼儿园申报普惠性幼儿园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城乡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覆盖面;加强对普惠性幼儿园的规范管理,提高普惠性幼儿园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早日建成以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主体的学前教育服务网络。

 

江门市新会区教育局

2017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