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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区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补助资金试行细则》政策解读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7-11-09

1、《新会区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补助资金试行细则》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①《中共江门市委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江发〔20152号)

②《江门市科技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补助资金试行细则》(江科〔201765号)

 

2、本细则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本细则自发布2017年6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1231日,有关政策法规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3、本细则制订有什么意义?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珠三角创新驱动发展的决策,部署,鼓励、引导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持续按高新技术企业要求规范管理,促进我区高新技术企业提质增效、持续壮大,推动我区高新技术产业跨越发展。

 

4、什么企业可以享受本政策?

本政策的扶持对象是:201611日后,初次通过高企认定和重新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以及从省内其他地市整体迁移到我区,并能按照我国现行科技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真实准确报送本单位R&D经费投入情况的高新技术企业。

 

4、申请流程是怎么样?

申请企业需先向所在镇(街、区)政府提交申请材料,镇(街、区)政府审核后,汇总报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5、企业应提交什么材料?

①初次通过高企认定和重新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补助资金申请表》以及营业执照,银行账户等材料。

②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迁入补助资金申请表》、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新、旧营业执照(未办理五证合一登记的另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原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银行账户等材料。

③通过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发明专利的企业,需提交《发明专利代理费补贴资金申请表》、机构营业执照(未办理五证合一登记的另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发明专利受理通知书、企业与中介服务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协议)、银行账户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