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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区区级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8-01-17

新会区人民政府发布了《新会区区级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201811日期施行,有效期5年。

一、制定背景

新会区人民政府将我区范围内部分生态区位重要的林地划定为生态公益林,以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我区国土生态安全,本办法所指的生态公益林专指区级生态公益林。为了规范我区区级生态公益林管理,保障区级生态公益林林地所有者权益,明确区级生态公益林的规划、采伐、征占用和效益补偿等方面的要求,我区制定《新会区区级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在我区范围内从事与生态公益林有关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二、主要内容

《新会区区级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主要从规划管理、资金管理和日常管护方面对区级生态公益林作出要求。

(一)规划管理方面

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由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划定的生态公益林,其原来的权属不变,受法律保护。各镇(街、区)生态公益林面积、小班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因规划调整、重点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等原因确需调整变更的,应经原审批机关批准,须在异地划定同等或以上面积的生态公益林,以保持原规划的生态公益林总面积不减少。

(二)资金管理方面

政府对生态公益林地所有者发放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包括损失性补偿资金和公共管护经费两部分。其中: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资金补偿对象为林地所有者。其标准, 2017年以前(不含2017年)被调整为生态公益林的,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资金从2018年起每年每亩30元,从2020年起每年每亩50元,从2022年起每年每亩75元,从2024年起每年每亩100元;2017年以后(含2017年)被调整为生态公益林的,已发包经营且在合同期内的,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资金每年每亩50元。承包期结束或没有发包经营,且不需要在限期内采伐的,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资金每年每亩100元。没有发包经营,但是要求在限期内采伐的,至采伐结束当年,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资金每年每亩50元;采伐完成后,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资金每年每亩100元。

生态公益林公共管护经费发放对象为各级生态公益林管理部门,其标准参照当年省级生态公益林管护经费金额标准,专项用于管护人员工资、管护工具购置、宣传培训、生态公益林协调管理支出等。

(三)日常管护方面

应以封山育林自然演替或依靠人工促进的办法,逐步提高生态公益林质量。生态公益林规划区内现有的桉树、针叶纯林,郁闭度在0.3以下的疏残林地,应进行补植、套种或更新改造,营造以乡土树种为主的阔叶混交林。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内伐木、放牧、狩猎、采脂、打树枝、铲草及地表植物、开矿、筑坟、建墓地、开垦、采石、挖砂和取土。

生态公益林采伐实行分级管理。已发包经营或虽未发包经营但限期内采伐的生态公益林,采伐由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因林相改造等其他原因采伐生态公益林,经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区政府审批。

在生态公益林区内开展旅游和其它经营活动,必须经镇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与生态公益林林地、林木所有者签订合同。改变林地用途的,须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需要征用、占用生态公益林地的,必须经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区人民政府同意,并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