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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江门市新会区2018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19-10-25

各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圭峰区管委会(会城街道办),区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有关规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对《关于印发〈新会区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新财采购〔2018〕19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一)达到必须招标限额的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招标规模标准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

   (二)招标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1. 关于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项目。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工程项目,单次采购金额100万元以下的,由采购人自主采购;采购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包括单一来源、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建设工程,单次采购金额100万元以内的,不纳入政府采购范畴;采购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400万元以下的,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包括单一来源、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

    2. 关于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服务采购项目。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服务项目,采购金额 20 万元以下的,由采购人自主采购。采购金额 20 万元(含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采购人在“政府购买服务平台”网上选购;采购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包括单一来源、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服务项目,采购金额 100万元以下的,不纳入政府采购范畴。

    3. 关于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货物采购项目。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货物,采购金额 50万元以下的实行协议供货。未实行协议供货的,由采购人自主采购;采购金额 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包括单一来源、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货物,采购金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不纳入政府采购范畴;采购金额 100 万元(含100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包括单一来源、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余下未涉及事项继续按原《新会区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执行。

附件:

    江门市新会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调整对比表

序号调整内容原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新财采购〔2018〕19号)
调整后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新财采购〔2019〕23号)
1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建设工程采购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采购人依法选择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采购,按照相关程序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区发改局相关文件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工程项目,单次采购金额100万元以下的,由采购人自采购;采购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包括单一来源、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
2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建设工程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建设工程,单次采购金额100万元以内的,不纳入政府采购范畴;采购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400万元以下的,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包括单一来源、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
3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货物,采购金额 50万元以下的实行协议供货。未实行协议供货的,由采购人自主采购;采购金额 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包括单一来源、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货物,采购金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不纳入政府采购范畴;采购金额 100 万元(含100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包括单一来源、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
4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服务项目,采购金额 20 万元以下的,由采购人自主采购。采购金额 20 万元(含20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由采购人在“政府购买服务平台”网上选购;采购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包括单一来源、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服务项目,采购金额 100万元以下的,不纳入政府采购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