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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4-27
各镇(街、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转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江财采购函〔2023〕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转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江财采购函〔2023〕37号)
江门市新会区财政局
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