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实施单位 | 实施对象 | 主要违法行为 | 适用情形 | 决定情况 | 实施期限 | 查封、扣押的设施及设备 | 解除情况 | 相关的行政 处罚决定 | 备注 |
1 | 江门市新会区环保局 | 江门市新会区罗坑三源轧钢厂 | 该单位未报批环评文件,且在未配套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燃煤加热炉即投入使用,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 | 新环查封〔2018〕1号 | 自2018年6月6日起至2018年7月5日,查封期限为30日。 | 燃煤加热炉炉口轨道一条、轧机一台、交电电箱一台、加热炉风机电箱一台、轧机电箱一台、轧机轨道电箱一台、车间风机电箱一台。 | 已解除 | 无 | |
2 | 江门市新会区环保局 | 新会区罗坑豪俊轧钢厂 | 该单位未报批环评文件,且在未配套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燃煤加热炉即投入使用,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 | 新环查封〔2018〕2号 | 自2018年6月6日起至2018年7月5日,查封期限为30日。 | 加热炉口控制电源一台、水泵控制电源一台、轧机控制电源一台、鼓风机控制电源一台。 | 已解除 | 无 | |
3 | 江门市新会区环保局 | 新会区罗坑宏荣综合五金制品厂 | 该单位未报批环评文件,且在未配套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燃煤加热炉即投入使用,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 | 新环查封〔2018〕4号 | 自2018年6月6日起至2018年7月5日,查封期限为30日。 | 燃煤加热炉炉炉口轨道一条、轧机一台、交电箱一台、加热炉风机电箱一台、车间风机电箱一台、轧机轨道电箱一台。 | 已解除 | 无 | |
4 | 江门市新会区环保局 | 江门市新会区罗坑丰永轧钢厂 | 该单位未报批环评文件,且在未配套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燃煤加热炉即投入使用,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 | 新环查封〔2018〕6号 | 自2018年6月6日起至2018年7月5日,查封期限为30日。 | 热轧机电箱一台、热处理炉进料电箱一台、热处理炉出料输送带一条、鼓风机电箱一台。 | 已解除 | 无 | |
5 | 江门市新会区环保局 | 江门市新会区罗坑永利轧钢有限公司 | 该单位未报批环评文件,且在未配套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燃煤加热炉即投入使用,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 | 新环查封〔2018〕7号 | 自2018年6月6日起至2018年7月5日,查封期限为30日。 | 热轧机电箱一台、热处理炉进料电箱一台、鼓风机电箱一台、通风设备电箱三台、焊机电箱一台、输送带电箱一台 | 已解除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