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被处罚人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措施 | 处罚决定书 送达日期 | 执行情况 | 备注 |
1 | 新会北部精机有限公司 | 该单位的冷连扎不锈钢材料项目于2011年7月7日经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原江门市新会区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后同意建设,但该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 经济处罚 | 2020.11.16 | 已缴罚款 | |
2 | 江门市昌华钢业有限公司 | 该单位的工业固体废物(化工材料包装袋、包装桶)露天堆放,未有防雨防渗防扬散措施。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经济处罚 | 2020.11.24 | 未履行 | |
3 | 江门市三木化工有限公司 | 该单位未按要求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未用应急挡板拦截雨水总排放口(闸口C),导致部分洗桶废水经雨水总排放口(闸口C)排入外环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 | 经济处罚 | 2020.11.24 | 已缴罚款 | |
4 | 广东千色花化工有限公司 | 该单位没有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 | 经济处罚 | 2020.11.27 | 未履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