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被处罚人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措施 | 处罚决定书 送达日期 | 执行情况 | 备注 |
1 | 江门市昌华钢业有限公司 | 该单位未制定涉及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未有设置总出水口应急阀门等应急设施,导致未能及时阻止冷轧油泄漏出大泽长湾河,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项 | 经济处罚 | 2022.9.13 | 未履行 | |
2 | 江门市永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 经采样监测,该单位废水标准排放口排放的水污染物浓度超出应执行的《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中“表2珠三角”的相关限值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 经济处罚 | 2022.9.13 | 已缴罚款 | |
3 | 江门市鸿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该单位在发生黑色液体经雨水管道排放到附近河涌的环境事件后,未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 | 经济处罚 | 2022.9.16 | 未履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