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被处罚人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措施 | 处罚决定书 送达日期 | 执行情况 | 备注 |
1 | 钟增许、李权力 | 未对堆放在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崖南交贝石地区黄麻塘(土名)的白泥(石灰渣)进行密闭,未设置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 经济处罚 | 2023.5.8 | 未履行 | |
2 | 江门市恒达管桩有限公司 | 未制定涉及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回用管道断裂未能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导致洗砂废水泄漏出厂外的河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项 | 经济处罚 | 2023.4.20 | 已缴罚款 | |
3 | 江门市新会区国成五金加工有限公司 | 该单位喷粉固化生产线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没有开启固化工序配套的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及生物质加热工序配套的布袋除尘设施的风机,固化工艺和加热炉产生的废气没有通过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进行处理,直接排放外环境,该单位的行为涉及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 经济处罚 | 2023.4.25 | 未履行 | |
4 | 广东鑫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经采样监测,你单位外排废水的水污染物浓度超出应执行的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标准限值要求。其中悬浮物污染因子的浓度为137 mg/L,超标1.28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 经济处罚 | 2023.5.5 | 未履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