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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生态环境分局2023年7月行政执法信息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8-07
序号被处罚人名称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措施处罚决定书 送达日期执行情况备注
1江门市冠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该单位的硅胶制品加工生产项目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二十六类橡胶和塑料制品业第52项其他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该单位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现已建成。上述建设项目投资额为人民币70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经济处罚2023.7.4已缴罚款
2江门市伟纶染纺厂有限公司经采样监测,该单位外排废水的水污染物浓度超出应执行的《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的相关限值要求。其中苯胺类浓度为1.11mg/L,超标0.11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经济处罚2023.7.12未履行
3江门市涂霸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你该单位扩建的水性涂料生产项目(主要生产设备有1台分散机、7台研磨机等)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二十三项“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第44类“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264”,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该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经济处罚2023.7.11未履行
4梁传福(江门市涂霸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江门市涂霸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扩建的水性涂料生产项目(主要生产设备有1台分散机、7台研磨机等)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二十三项“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第44类“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264”,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该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梁传福该单位的环保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经济处罚2023.7.11未履行
5江门市涂霸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该单位在搅拌机和分散机正在生产的情况下,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未有开启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经济处罚2023.7.11未履行
6江门市汇邑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该单位存在不真实记录水污染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修记录日期以及设备运行情况。《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经济处罚2023.7.10已缴罚款
7黄福就该当事人煤渣搅拌混合堆放项目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第四十七类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第103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已投入生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经济处罚2023.7.12未履行
8江门市佳霓科技有限公司该单位的摩托车配件加工生产项目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第三十四类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第75项摩托车制造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该单位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现已建成。上述建设项目投资额为人民币20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经济处罚2023.7.25未履行
9江门市佳霓科技有限公司该单位的摩托车配件加工生产项目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第三十四类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第75项摩托车制造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该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经济处罚2023.7.25未履行
10李喜玉(江门市佳霓科技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江门市佳霓科技有限公司的摩托车配件加工生产项目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第三十四类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第75项摩托车制造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该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李喜玉是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经济处罚2023.7.25未履行
11江门市新会区卓粤陶瓷原料厂该单位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经济处罚2023.7.20已缴罚款
12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雄锋粮食加工厂该单位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经济处罚2023.7.20未履行
13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雄锋粮食加工厂该单位擅自设置清洗废水排放口,违反《广东省污染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经济处罚2023.7.20未履行
14江门科敬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该单位在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中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经济处罚2023.7.20未履行
15江门市华海工业有限公司该单位的铝灰渣堆放项目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四十七类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第101项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的其他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该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已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经济处罚2023.7.27未履行
16罗志刚(江门市华海工业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江门市华海工业有限公司的铝灰渣堆放项目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四十七类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第101项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的其他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该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已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罗志刚是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经济处罚2023.7.27未履行
17新会区大泽镇中细仿红木加工店该单位的红木家具加工生产项目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十八类家具制造业第36项其他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该单位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现已建成。上述建设项目投资额为人民币8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经济处罚2023.7.28已缴罚款
18江门市新逸星实业有限公司该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且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经济处罚2023.7.28未履行
19江门市新逸星实业有限公司该单位未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经济处罚2023.7.28未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