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被处罚人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措施 | 处罚决定书 送达日期 | 执行情况 | 备注 |
1 | 广东澳泽洋新材料有限公司 | 该单位的塑料制品加工生产项目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二十六类橡胶和塑料制品业第53项塑料制品业的其他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该单位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现已建成。上述建设项目投资额为人民币500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经济处罚 | 2023.8.3 | 已缴罚款 | |
2 | 江门市鼎澈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 该单位的灯饰制品加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三十五类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第77项照明器具制造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该单位存在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经济处罚 | 2023.8.3 | 未履行 | |
3 | 杜茂球(江门市鼎澈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江门市鼎澈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灯饰制品加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三十五类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第77项照明器具制造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该单位存在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杜茂球是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经济处罚 | 2023.8.3 | 未履行 | |
4 | 李耀国(原新会区雨淋山家具厂的经营者) | 该当事人经营的原新会区雨淋山家具厂的现代家具加工生产项目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十八类家具制造业第36项木质家具制造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该当事人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经济处罚 | 8.22起公告送达 | 未履行 | |
5 | 江门市精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该单位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方式排放熔化废气。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经济处罚 | 2023.8.16 | 已缴罚款 | |
6 | 广东昌燊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该单位的塑料配件生产项目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二十六类橡胶和塑料制品业第53项塑料制品业的其他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该单位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现已建成。上述建设项目投资额为人民币50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经济处罚 | 2023.8.9 | 已缴罚款 | |
7 | 江门市华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 该单位的塑料制品加工生产项目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二十六类橡胶和塑料制品业第53项塑料制品业的其他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该单位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主体工程现已建成。上述建设项目投资额为人民币20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经济处罚 | 2023.8.9 | 已缴罚款 | |
8 | 江门市冠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该单位的喷漆项目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第三十类金属制品业第67项的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该你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经济处罚 | 2023.8.18 | 未履行 | |
9 | 江门市梦竹工艺品有限公司 | 该单位的木材、竹材工艺品加工生产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十七类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第33项木质制品制造和第35项竹、藤、棕、草等制品制造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该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经济处罚 | 2023.8.29 | 未履行 | |
10 | 唐盛高(江门市梦竹工艺品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 | 江门市梦竹工艺品有限公司的木材、竹材工艺品加工生产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十七类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第33项木质制品制造和第35项竹、藤、棕、草等制品制造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该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唐盛高是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经济处罚 | 2023.8.29 | 未履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