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被处罚人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措施 | 处罚决定书 送达日期 | 执行情况 | 备注 |
1 | 江门市梦竹工艺品有限公司 | 该单位的木材、竹材工艺品加工生产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十七类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第33项木质制品制造和第35项竹、藤、棕、草等制品制造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该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经济处罚 | 2023.8.29 | 未履行 | |
2 | 唐盛高(江门市梦竹工艺品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 | 江门市梦竹工艺品有限公司的木材、竹材工艺品加工生产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十七类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第33项木质制品制造和第35项竹、藤、棕、草等制品制造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该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唐盛高是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经济处罚 | 2023.8.29 | 未履行 | |
3 | 新会区司前镇君锋五金加工厂 | 该厂的五金制品加工生产项目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三十类金属制品业第67项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的其他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该厂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经济处罚 | 2023.9.18 | 未履行 | |
4 | 江门市新会区卓粤陶瓷原料厂 | 该单位擅自设置废水排放口,违反《广东省污染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的相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 经济处罚 | 2023.9.14 | 未履行 | |
5 | 广东顺悦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 经采样监测,该单位外排废水中的悬浮物污染因子超出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相关限值要求,其中悬浮物污染因子浓度为325mg/L,超标4.4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 经济处罚 | 2023.9.14 | 已缴罚款 | |
6 | 邑砂港建材(江门)有限公司 | 该单位的砂生产清洗及砂石中转贸易项目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二十七类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第60项的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该单位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现已建成。上述建设项目投资额为人民币150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经济处罚 | 2023.9.14 | 未履行 | |
7 | 邑砂港建材(江门)有限公司 | 该单位的砂生产清洗及砂石中转贸易项目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二十七类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第60项的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该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经济处罚 | 2023.9.14 | 未履行 | |
8 | 贾云鹏(邑砂港建材(江门)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邑砂港建材(江门)有限公司的砂生产清洗及砂石中转贸易项目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二十七类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第60项的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该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贾云鹏是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经济处罚 | 2023.9.14 | 未履行 | |
9 | 江门市新会区卓粤陶瓷原料厂 | 该单位利用私设软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 经济处罚 | 2023.9.14 | 未履行 | |
10 | 张瑞路(原新会区大泽镇韵色木香家具厂的经营者) | 该当事人经营的原新会区大泽镇韵色木香家具厂的红木家具加工生产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十八类家具制造业第36项木质家具制造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该当事人存在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经济处罚 | 2023.9.15 | 未履行 | |
11 | 江电照明电器(江门)有限公司 | 该单位的LED灯带塑料制品加工生产项目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二十六类橡胶和塑料制品业第53项塑料制品业的其他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该单位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主体工程现已建成。上述建设项目投资额为人民币10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经济处罚 | 2023.9.25 | 已缴罚款 | |
12 | 江门市泉顺食品有限公司 | 经采样监测,该单位排入建成运行的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化学需氧量超出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相关限值要求,其中化学需氧量为2900mg/L,超标4.8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 经济处罚 | 2023.9.22 | 未履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