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被处罚人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措施 | 处罚决定书 送达日期 | 执行情况 | 备注 |
1 | 江门市万茂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 该单位的五金制品加工生产项目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三十类金属制品业第67项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的其他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该单位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上述建设项目投资额为人民币17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经济处罚 | 2023.10.7 | 已缴罚款 | |
2 | 江门市本宜海绵制品有限公司 | 该单位的海绵粉扑加工生产项目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二十六类橡胶和塑料制品业第53项塑料制品业的其他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该单位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上述建设项目投资额为人民币70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经济处罚 | 2023.10.16 | 已缴罚款 | |
3 | 新会区卓诚灯饰配件厂 | 你厂的金属制品生产项目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三十类金属制品业第68项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的其他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你厂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上述建设项目投资额为人民币30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经济处罚 | 2023.10.13 | 已缴罚款 | |
4 | 江门市新会区恒希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 该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且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 经济处罚 | 2023.10.17 | 未履行 | |
5 | 江门市康景铝业有限公司 | 该单位的金属铝制品生产项目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二十九类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第65项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该单位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上述建设项目投资额为人民币14.5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经济处罚 | 2023.10.13 | 已缴罚款 | |
6 | 江门市亨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 经济处罚 | 2023.10.13 | 未履行 | |
7 | 江门市东达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 该单位的LED灯带生产项目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二十六类橡胶和塑料制品业第53项塑料制品业的其他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该单位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主体工程现已建成。上述建设项目投资额为人民币150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经济处罚 | 2023.10.31 | 未履行 | |
8 | 江门市新会区柏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该单位的打灰工序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四十七类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第101项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的其他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该单位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上述建设项目投资额为人民币25.2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经济处罚 | 2023.10.30 | 未履行 | |
9 | 江门市尚维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 经采样监测,该单位外排废水中的污染物因子浓度超出《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和关于调整《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部分指标执行要求的公告中的相关限值要求,其中CODcr污染因子浓度为370mg/L,超标3.63倍;氨氮污染因子浓度为17.2mg/L,超标0.72倍;苯胺类化合物污染因子浓度为2.13mg/L,超标1.13倍;色度200,超标3倍;悬浮物污染因子浓度为65mg/L,超标0.3倍;总氮污染因子浓度为24.7mg/L,超标0.65倍;总磷污染因子浓度为1.41mg/L,超标1.82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 经济处罚 | | 未履行 | |
10 | 江门市新会区合丰农场有限公司 | 该单位的生猪养殖项目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第二类畜牧业第3项牲畜饲养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该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经济处罚 | | 未履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