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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生态环境分局2023年11月行政执法信息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12-08
序号被处罚人名称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措施处罚决定书 送达日期执行情况备注
1江门市新会区锐盈铸造有限公司该单位二车间的黑色金属铸造项目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三十类金属制品业第68项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中的其他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该单位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上述建设项目投资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经济处罚2023.11.16已缴罚款
2江门市盟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该单位五金制品加工生产项目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三十类金属制品业第67项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中的其他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该单位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上述建设项目投资额为人民币45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经济处罚2023.12.1已缴罚款
3江门市通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该单位的照明器材配件制造项目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三十类金属制品业第67项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中的其他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该单位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上述建设项目投资额为人民币80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经济处罚2023.11.17已缴罚款
4江门市力晖新材料有限公司该单位的塑料制品生产项目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二十六类橡胶和塑料制品业第53项塑料制品业中的其他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该单位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上述建设项目投资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经济处罚2023.11.16未履行
5江门市新会区肉类联合加工厂有限公司经采样监测,该单位外排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污染因子浓度和氨氮污染因子浓度超出该单位取得的国家版《排污许可证》的相关限值要求,其中化学需氧量污染因子浓度为4400mg/L,超标43倍,氨氮污染因子浓度为64.2mg/L,超标3.28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经济处罚2023.11.16已缴罚款
6江门市新会区柏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该单位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经济处罚2023.11.16已缴罚款
7江门市新会区柏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该单位的打灰工序加工生产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四十七类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第101项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的其他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该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经济处罚2023.11.16已缴罚款
8何耀洪(江门市新会区柏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江门市新会区柏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打灰工序加工生产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四十七类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第101项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的其他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该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何耀洪是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经济处罚2023.11.16已缴罚款
9江门市新会实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该单位的金属表面处理项目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第三十类金属制品业第67项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的其他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该单位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现已建成。上述建设项目投资额为人民币39.5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经济处罚2023.12.1已缴罚款
10江门市聚艺灯饰配件有限公司该单位的灯饰配件生产项目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第二十六类橡胶和塑料制品业第53项塑料制品业的其他类别,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该单位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现已建成。上述建设项目投资额为人民币10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经济处罚2023.12.6已缴罚款
11江门市旭华纺织有限公司经采样监测,该单位外排废水中的苯胺类化合物污染因子浓度超出该你单位取得的国家版《排污许可证》的相关限值要求,其中苯胺类化合物污染因子浓度为1.25mg/L,超标0.25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经济处罚2023.11.30未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