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被处罚人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措施 | 处罚决定书 送达日期 | 执行情况 | 备注 |
1 | 江门市山子玻璃有限公司 | 经采样监测,该单位外排废水中的pH值、氨氮浓度超出该单位取得的《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DB44/26-2001)的相关限值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 经济处罚 | 2024.3.1 | 未履行 | |
2 | 江门卓力恒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该单位的危化品及普货码头仓储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五十二类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第139项干散货(含煤炭、矿石)、件杂、多用途、通用码头的单个泊位1000吨级及以上的内河港口类别,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该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经济处罚 | | 未履行 | |
3 | 江门市昆益树脂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该单位利用私设暗管的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 经济处罚 | 2023.2.29 | 未履行 | |
4 | 江门市新会区崖门彩蓝铝艺厂 | 该单位利用私设暗管的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 经济处罚 | 2023.2.29 | 未履行 | |
5 | 江门富祥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 经采样监测,该单位外排雨水口(DW002、DW003)外排废水中的氨氮、氟化物污染物因子浓度超出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相关限值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 经济处罚 | | 未履行 | |
6 | 新会区会城国源石材店 | 经采样监测,该单位昼间时段的噪声测量修正值超出应执行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标准限值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 经济处罚 | | 未履行 | |
7 | 江门市鼎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该单位的金属制品加工生产项目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第三十类金属制品业第67类“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该单位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现已建成。上述建设项目投资额为人民币60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经济处罚 | 2024.2.29 | 已缴罚款 | |
8 | 江门市新会区铜峻金属制品厂二车间 | 该单位的金属制品项目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第三十类金属制品业第六十六项金属制日用品制造的“其他”,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该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经济处罚 | 2024.2.29 | 未履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