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被处罚人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措施 | 处罚决定书 送达日期 | 执行情况 | 备注 |
1 | 江门市维嘉利鞋材有限公司 | 该单位的EVA片材加工生产项目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第二十一类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第40类“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及以上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该单位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现已建成。上述建设项目投资额为人民币60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经济处罚 | 2024.3.14 | 已缴罚款 | |
2 | 江门市祥合灯具配件有限公司 | 该单位的灯具加工生产项目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二十六类橡胶和塑料制品业第53项塑料制品业的其他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该单位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上述建设项目投资额为人民币60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经济处罚 | 2024.3.14 | 已缴罚款 | |
3 | 江门市锦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该单位的电子设备加工生产项目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三十六类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第82项非专业视听设备制造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该单位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上述建设项目投资额为人民币20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经济处罚 | 2024.3.14 | 已缴罚款 | |
4 | 广东通晓实业有限公司 | 该单位的金属制品生产项目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三十类金属制品业第66项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的其他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该单位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上述建设项目投资额为人民币25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经济处罚 | 2024.3.13 | 已缴罚款 | |
5 | 江门市久弘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 该单位的塑料膜材生产项目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二十六类橡胶和塑料制品业第53项塑料制品业的其他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该单位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上述建设项目投资额为人民币35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经济处罚 | 2024.3.14 | 已缴罚款 | |
6 | 江门市新会区卓粤陶瓷原料厂 | 该单位的陶瓷原材料生产项目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第二十三类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第44类“基础化学原料制造”的全部(含研发中试;不含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但该单位存在陶瓷原材料生产项目扩建的2台处理能力8吨硅溶胶反应釜、3台处理能力4吨的浓缩釜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经济处罚 | 2024.3.14 | 未履行 | |
7 | 江门市鸿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经采样监测,该单位外排废水中的氟化物浓度超出该单位取得的《排污许可证》执行的《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DB44/26-2001)的相关限值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 经济处罚 | 2024.3.11 | 已缴罚款 | |
8 | 江门市骏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 该单位的矿渣微粉生产加工项目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第二十七类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第60类“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该单位已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经济处罚 | 2024.4.2 | 已缴罚款 | |
9 | 肖传彬(江门市骏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江门市骏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矿渣微粉生产加工项目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第二十七类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第60类“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该单位已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肖传彬是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经济处罚 | 2024.4.2 | 已缴罚款 | |
10 | 徐顺(原江门市新会区川联五金制品厂的投资人) | 徐顺经营的五金制品加工生产项目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第三十类金属制品业第67类“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的其他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其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现已建成。上述建设项目投资额为人民币10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经济处罚 | 2024.4.8 | 未履行 | |
11 | 徐顺(原江门市新会区川联五金制品厂的投资人) | 徐顺经营的五金制品加工生产项目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第三十类金属制品业第67类“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的其他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其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经济处罚 | 2024.4.8 | 未履行 | |
12 | 于邦站(原新会区大泽镇胜博红木家具加工店的经营者) | 于邦站经营的原新会区大泽镇胜博红木家具加工店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 经济处罚 | 2024.4.7 | 未履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