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被处罚人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措施 | 处罚决定书 送达日期 | 执行情况 | 备注 |
1 | 江门市樱桃厨卫有限公司 | 根据该单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关于江门市樱桃厨卫有限公司年产不锈钢水槽30万件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江新环审〔2023〕9号),该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应采用碱洗除油、除蜡生产工艺。但该单位在实际采用酸洗除油、除蜡生产工艺的情况下,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出具“与环评一致”的验收意见。该单位存在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经济处罚 | 2024.5.15 | 未履行 |
|
2 | 李建华(江门市樱桃厨卫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根据江门市樱桃厨卫有限公司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关于江门市樱桃厨卫有限公司年产不锈钢水槽30万件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江新环审〔2023〕9号),该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应采用碱洗除油、除蜡生产工艺。但该单位在实际采用酸洗除油、除蜡生产工艺的情况下,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出具“与环评一致”的验收意见。该单位存在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李建华是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经济处罚 | 2024.5.15 | 未履行 |
|
3 | 江门市樱桃厨卫有限公司 | 该单位擅自设置废水排放口,违反《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的相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 经济处罚 | 2024.5.15 | 未履行 |
|
4 | 江门市樱桃厨卫有限公司 | 该单位未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项 | 经济处罚 | 2024.5.15 | 未履行 |
|
5 | 江门市锐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经采样监测,该单位外排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污染因子浓度超出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相关限值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 经济处罚 | 2024.5.15 | 未履行 |
|
6 | 江门市新会区品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经采样监测,该单位一期加工场出水口外排废水的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总磷及二期加工场出水口外排废水的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浓度均超出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相关限值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 经济处罚 |
| 未履行 |
|
7 | 江门市正古居家具有限公司 | 该单位主要从事现代家具制造,产品为红木家具,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第十六类家具制造业第35项木质家具制造的其他,应填报排污登记表。该单位存在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违法行为。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经济处罚 | 2024.5.30 | 已缴罚款 |
|
8 | 江门市兴玖家具有限公司 | 该单位主要从事木质家具制造,产品为红木家具,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第十六类家具制造业第35项木质家具制造的其他,应填报排污登记表。该单位存在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违法行为。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经济处罚 |
| 未履行 |
|
9 | 江门市晖腾红木家具有限公司 | 该单位主要从事家具制造,产品为红木家具,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第十六类家具制造业第35项木质家具制造的其他,应填报排污登记表。该单位存在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违法行为。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经济处罚 |
| 未履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