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被处罚人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措施 | 处罚决定书 送达日期 | 执行情况 | 备注 |
1 | 江门市宝发纺织服饰制造有限公司 | 经采样监测,该单位废水排放口外排废水的悬浮物浓度超出其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相关限值要求,其中悬浮物浓度为123mg/L,超标1.46倍。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 经济处罚 | 2024.11.13 | 已缴罚款 | |
2 | 张振(原新会区大泽镇小泽辉浩古典家具厂的经营者) | 该当事人经营的原新会区大泽镇小泽辉浩古典家具厂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 经济处罚 | 2024.11.16 | 未履行 | |
3 | 张红(原新会区龙旺红木家具厂的经营者) | 该当事人经营的原新会区龙旺红木家具厂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 经济处罚 | 2024.11.20 | 未履行 | |
4 | 江门星城游艇有限公司 | 该单位的游艇用玻璃钢结构件项目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三十四类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37”第73项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中的其他,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该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经济处罚 | 2024.11.13 | 未履行 | |
5 | 江门市新会区冠华针织厂有限公司 | 该单位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未采取有关应急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 | 经济处罚 | 2024.11.28 | 未履行 | |
6 | 江门市源标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 该单位的货船、工程船舶制造及维修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三十四类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37”第73项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中的“造船、拆船、修船厂”,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该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经济处罚 | 2024.11.26 | 未履行 | |
7 | 卢沃辉(江门市源标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江门市源标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的货船、工程船舶制造及维修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三十四类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37”第73项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中的“造船、拆船、修船厂”,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该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卢沃辉是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经济处罚 | 2024.11.26 | 已缴罚款 | |
8 | 江门市建骏建材有限公司 | 该单位在未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及依法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将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委托他人处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款 | 经济处罚 | | 未履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