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 方华丽(江门新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江门新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酸化油生产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二十三类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第44项专用化学产品制造的全部(含研发中试;不含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该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方华丽是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经济处罚 | 2025.2.20 | 未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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