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被处罚人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措施 | 处罚决定书 送达日期 | 执行情况 | 备注 |
1 | 江门市中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该单位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 | 经济处罚 | 2025.6.10 | 已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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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江门市新会区华蒂富陶粒建材有限公司 | 经采样监测,该单位雨水渠的pH值、氨氮、悬浮物污染因子浓度均超出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相关限值要求,其中pH值为4.9;氨氮浓度为24.2mg/L,超标1.42倍; 悬浮物浓度为178mg/L,超标1.97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 经济处罚 | 2025.6.11 | 未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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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广州绿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 该单位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 | 经济处罚 |
| 未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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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江门市强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该单位属除工业涂装企业以外的其他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工业企业,其未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立、保存台账。 |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 | 经济处罚 |
| 未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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