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 徐阅明(江门市宏健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该单位从事的饲料加工生产项目(使用燃生物质加热炉)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四十一类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第91项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中的使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的(高污染燃料指国环规大气〔2017〕2号《高污染燃料目录》中规定的燃料),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该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徐阅明是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经济处罚 | 2025.7.11 | 未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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