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被处罚人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措施 | 处罚决定书 送达日期 | 执行情况 | 备注 |
1 | 江门市新谊饲料有限公司 | 该单位从事的动物油脂提取加工生产项目(使用燃生物质加热炉)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四十一类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第91项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中的使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的(高污染燃料指国环规大气〔2017〕2号《高污染燃料目录》中规定的燃料),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该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经济处罚 | 2025.8.29 | 未履行 | |
2 | 陈贵新(江门市新谊饲料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该单位从事的动物油脂提取加工生产项目(使用燃生物质加热炉)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四十一类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第91项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中的使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的(高污染燃料指国环规大气〔2017〕2号《高污染燃料目录》中规定的燃料),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该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陈贵新是该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经济处罚 | 2025.8.29 | 未履行 | |
3 | 江门市广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该单位从事的动物油脂提取加工生产项目(使用燃生物质加热炉)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四十一类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第91项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中的使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的(高污染燃料指国环规大气〔2017〕2号《高污染燃料目录》中规定的燃料),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该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经济处罚 | 2025.8.13 | 未履行 | |
4 | 李超洪(江门市广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该单位从事的动物油脂提取加工生产项目(使用燃生物质加热炉)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四十一类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第91项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中的使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的(高污染燃料指国环规大气〔2017〕2号《高污染燃料目录》中规定的燃料),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该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李超洪是该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经济处罚 | 2025.8.13 | 未履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