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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生态环境分局2025年8月行政执法信息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9-01

序号被处罚人名称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措施处罚决定书 送达日期执行情况备注
1江门市新谊饲料有限公司该单位从事的动物油脂提取加工生产项目(使用燃生物质加热炉)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四十一类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第91项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中的使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的(高污染燃料指国环规大气〔2017〕2号《高污染燃料目录》中规定的燃料),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该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经济处罚2025.8.29未履行
2陈贵新(江门市新谊饲料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该单位从事的动物油脂提取加工生产项目(使用燃生物质加热炉)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四十一类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第91项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中的使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的(高污染燃料指国环规大气〔2017〕2号《高污染燃料目录》中规定的燃料),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该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陈贵新是该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经济处罚2025.8.29未履行
3江门市广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该单位从事的动物油脂提取加工生产项目(使用燃生物质加热炉)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四十一类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第91项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中的使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的(高污染燃料指国环规大气〔2017〕2号《高污染燃料目录》中规定的燃料),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该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经济处罚2025.8.13未履行
4李超洪(江门市广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该单位从事的动物油脂提取加工生产项目(使用燃生物质加热炉)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四十一类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第91项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中的使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的(高污染燃料指国环规大气〔2017〕2号《高污染燃料目录》中规定的燃料),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该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李超洪是该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经济处罚2025.8.13未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