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被处罚人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措施 | 处罚决定书 送达日期 | 执行情况 | 备注 |
| 1 | 江门市维嘉利鞋材有限公司 | 该单位扩建的再生塑料生产线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三十九类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第42项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1;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2(421和422均不含原料为危险废物的,均不含仅分拣、破碎的)中的废塑料加工处理,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该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经济处罚 | 2025.10.20 | 未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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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梁鸿(江门市维嘉利鞋材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该单位扩建的再生塑料生产线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三十九类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第42项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1;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2(421和422均不含原料为危险废物的,均不含仅分拣、破碎的)中的废塑料加工处理,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该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梁鸿是该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经济处罚 | 2025.10.20 | 未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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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江门市威怡亮新材料有限公司 | 该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 经济处罚 | 2025.10.18 | 已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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