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被处罚人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措施 | 处罚决定书 送达日期 | 执行情况 | 备注 |
| 1 | 湛江开发区荣建劳务经营部 | 该单位存在在江门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 |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条 | 经济处罚 | 2025.12.6 | 已履行 | |
| 2 | 江门市新会区东旺铸造有限公司 | 该单位从事的铁铸件生产项目除环评中原使用的生铁、造型砂、泥粉外,还使用了树脂油和固化剂进行制模铸造,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三十类金属制品业第33项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339中的其他(仅分割、焊接、组装的除外),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该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经济处罚 | 2025.12.4 | 未履行 | |
| 3 | 柳加旺(江门市新会区东旺铸造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该单位从事的铁铸件生产项目除环评中原使用的生铁、造型砂、泥粉外,还使用了树脂油和固化剂进行制模铸造,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三十类金属制品业第33项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339中的其他(仅分割、焊接、组装的除外),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该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柳加旺是该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经济处罚 | 2025.12.4 | 未履行 | |
| 4 | 张楠 | 经采样监测,张楠经营的养殖场的连接9号虾塘的抽水管排水口(入蓄水池位置)外排养殖废水的总磷(磷酸盐)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26-200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关于总磷(磷酸盐)的相关限值要求:总磷(磷酸盐)0.5mg/L,其中总磷(磷酸盐)浓度为0.66mg/L,超出0.32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 经济处罚 | 2025.12.17 | 未履行 | |
| 5 | 聂少民 | 经采样监测,聂少民经营的围口鱼塘的2号鱼塘抽水管排水口外排养殖废水的总磷(磷酸盐)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26-200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关于总磷(磷酸盐)的相关限值要求:总磷(磷酸盐)0.5mg/L,其中总磷(磷酸盐)浓度为0.87mg/L,超出0.74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 经济处罚 | 2025.12.19 | 未履行 | |
| 6 | 江门市亨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经采样监测,该单位的西门外入海总排放口外排污水的石油类浓度为140mg/L,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26-200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关于石油类的相关限值要求:石油类5mg/L,超出27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 经济处罚 | 2025.12.30 | 未履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