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被处罚人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措施 | 处罚决定书 送达日期 | 执行情况 | 备注 |
| 1 | 江门市新会区三江振业油库 | 该单位有18条在用汽油枪,经抽查其中11条汽油枪,共有5条气液比不合格,超出GB20952-2020《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关于气液比检测的相关限值要求:当加油站在用汽油枪总数大于15且小于等于20时,最少抽测基数10条,其中气液比不合格枪数大于等于2条时,判定超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 经济处罚 | 2026.1.8 | 已缴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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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广东省佰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该环境监测机构存在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 |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 | 经济处罚 | 2026.1.9 | 已缴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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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广东新粤丰海洋工程装备有限公司 | 该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 经济处罚 | 2026.1.8 | 已缴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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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广东名铸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经采样监测,该单位外流至附近雨水井的清洗废水的pH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26-200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关于pH值的相关限值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 经济处罚 | 2026.1.22 | 已缴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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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江门市伟力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 该单位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 经济处罚 | 2026.1.29 | 未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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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江门市信安环境监测检测有限公司 | 该环境监测机构存在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 |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 | 经济处罚 | 2026.1.28 | 未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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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威立雅海洋环境工业(广东)有限公司 | 经采样监测,该单位的雨水排放口外排污水的石油类浓度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26-200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关于石油类的相关限值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 经济处罚 | 2026.1.29 | 未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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