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被处罚人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措施 | 处罚决定书 送达日期 | 执行情况 | 备注 |
| 1 | 陈健铿 | 经采样监测,陈健铿经营的1号养殖场连接鱼塘旁的水沟的抽水管排水口外排养殖废水的CODcr、悬浮物、总磷(磷酸盐)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26-200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相关限值要求(CODcr:70mg/L、悬浮物:60mg/L、总磷(磷酸盐):0.5mg/L),其中CODcr浓度为122mg/L,超出0.74倍,悬浮物浓度为107mg/L,超出0.78倍,总磷(磷酸盐)浓度为1.21mg/L,超出1.42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 经济处罚 | 2026.2.28 | 未履行 | |
| 2 | 江门市高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经采样监测,该单位砂浆乳液加工车间的污水池外排口污水的CODcr、氨氮、悬浮物、总磷(磷酸盐)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26-200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相关限值要求(CODcr:90mg/L、氨氮:10mg/L悬浮物:60mg/L、总磷(磷酸盐):0.5mg/L),其中CODcr浓度为4280mg/L,超出46.6倍,氨氮浓度为50.3mg/L,超4倍,悬浮物浓度为187mg/L,超出2.1倍,总磷(磷酸盐)浓度为5.38mg/L,超出9.8倍。该单位的喷淋水外排口污水的悬浮物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26-200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相关限值要求:悬浮物:69mg/L,超出0.15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 经济处罚 | 2026.3.10 | 已缴罚款 | |
| 3 | 江门市新会区日宝电塑制品有限公司 | 该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 经济处罚 | 2026.3.12 | 未履行 | |
| 4 | 江门市晟诚石英科技有限公司 | 该单位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 经济处罚 | 2026.3.12 | 未履行 | |
| 5 | 江门市晟诚石英科技有限公司 | 该单位的石英砂加工生产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二十七类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第60项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309中的“其他”,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该单位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上述建设项目投资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 经济处罚 | 2026.3.13 | 未履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