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被处罚人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措施 | 处罚决定书 送达日期 | 执行情况 | 备注 |
| 1 | 江门市生力实业有限公司 | 该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 经济处罚 | 2026.3.31 | 未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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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江门市新会仁科环保有限公司 | 经采样监测,该单位废水排放口外排废水的CODcr、悬浮物超出《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的相关限值要求(CODcr:50mg/L、悬浮物:30mg/L),其中CODcr浓度为58mg/L,超出0.16倍,悬浮物浓度为57mg/L,超出0.9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 经济处罚 | 2026.4.23 | 未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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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江门市新会区大泽益日五金制品厂 | 该单位未依法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 | 经济处罚 | 2026.4.22 | 未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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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江门市新会区司前松益金属制品厂 | 经采样监测,该单位厂内雨水井外排白色废水的CODcr浓度为6.18×103mg/L,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26-200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关于CODcr的相关限值要求:CODcr:90mg/L,超出67.67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 经济处罚 | 2026.4.20 | 已缴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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