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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门市擎宏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轻质建筑材料生产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保验收意见的函
新环验〔2020〕17号
2020年1月23日
擎宏验收函.pdf
公告期限: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届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或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联系电话:0750-6109007,传真:0750-6109005。联系地址:江门市新会区东门路11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邮编529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