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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2020年新会区VOCs整治专项资金补助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05-09








新环〔202030


关于申请2020年新会区VOCs整治专项资金补助的通知


各镇(街、区),各有关企业:

为加快推进我区VOCs一企一策”综合整治,完成臭氧治理达标攻坚任务,改善我区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关于下达江门市2019年中央大气、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和任务清单的通知》(江环函[2019]872号)和《关于下达2020年省级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及任务清单的函》(江环函202053号)的资金安排,对我区县级VOCs重点监管企业及新增纳入VOCs整治企业“一企一策”综合整治进行补助,补助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县级VOCs重点监管企业及新增纳入VOCs整治企业“一企一策”方案编制补助,二是县级VOCs重点监管企业及新增纳入VOCs整治企业“一企一策”综合整治补助,现将相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县级VOCs重点监管企业及新增纳入VOCs整治企业“一企一策”方案编制补助,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列入《江门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2018-2020年)》县级VOCs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企业及《关于印发2020年度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通知》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见附件1、附件2);

2.按要求完成VOCs“一企一策”方案编制,并于20206月底前通过专家评审且修改完善;

3.在十三五期间已申请并获得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不得以同一实施内容的项目重复申请。

(二)县级VOCs重点监管企业及新增纳入VOCs整治企业“一企一策”综合整治补助,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列入《江门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2018-2020年)》县级VOCs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企业及《关于印发2020年度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通知》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见附件1、附件2)。

2.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指引的通知》(粤环函〔20161054号)的相关要求,完成“一企一策”方案编制及整治等相关工作,并于20209月底前通过复核。

3.以《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江府办函〔2019170号)的印发日期为界限,新增纳入VOCs整治的企业(见附件2)于20191120日之后建设投入或更新的VOCs治理设施(含收集系统)可申请资金补助,20191120日之前已投入使用的治理设施不纳入补助范围。

4.在十三五期间已申请并获得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不得以同一实施内容的项目重复申请。

二、补助标准

(一)县级VOCs重点监管企业及新增纳入VOCs整治企业“一企一策”方案编制补助,补助标准如下:

1.“一企一策”方案编制费用2.5万元以下的,按实际结算金额进行补助;

2.“一企一策”方案编制费用2.5万元及以上的补助2.5万元。

(二)县级VOCs重点监管企业及新增纳入VOCs整治企业“一企一策”综合整治补助,补助标准如下:

1.VOCs治理设施工程费用50万元以上的补助30万元;

2.VOCs治理设施工程费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补助20万元;

3.VOCs治理设施工程费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补助10万元;

4.VOCs治理设施工程费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补助5万元;

5.企业VOCs治理设施工程费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不作补助。

治理设施工程费用的核算范围包括治理设施(含收集系统)的购置费、安装费和更新提升费等使治理设施达到可使用状态的相关工程费用。

三、申报资料及申报时间

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请按照附件5的要求整理申报资料,并于20201031日前将申报资料扫描后,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发送至邮箱xhhbwkg@163.com,待初审通过后,于20201115日前将盖章纸质版资料一式两份交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股,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报流程

1.符合“一企一策”方案编制补助条件的企业按要求完成“一企一策”方案编制并通过专家评审后,向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见附件3),根据附表5的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符合“一企一策”综合整治补助条件的企业按要求完成VOCs治理且通过复核后,向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见附件4),根据附表5的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四、注意事项

(一)除满足以上申请条件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不予补助:

1.至申报有效期结束为止,企业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过且未结案的;

2.VOCs治理中采用单一活性炭吸附处理工艺;

3.存在不符合现行相关环保政策。

(二)申报有效期内,实行先到先得的原则,以提交正式盖章纸质版资料时间为准。

(三)本通知未尽事宜,由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负责解释。


附件1.新会区VOCs级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2.新会区2020年度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3.新会区VOCs一企一策”方案编制资金补助申请表

                     4.新会区VOCs综合整治资金补助申请表

                     5.申报资料清单

                     6.VOCs监测标准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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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林如汝,联系电话:6109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