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新环告〔2021〕5号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公告
黄齐优(原新会区司前镇溢洋五金塑料工艺厂经营者):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环罚〔2018〕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可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环罚〔2018〕2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环罚〔2018〕2号)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15日
(联系人:赵小姐,联系电话:6109081,地址:东门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