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新环告〔2021〕16号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公告
叶先昭(原江门市嘉之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法人):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环罚〔2018〕14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可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环罚〔2018〕143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环罚〔2018〕143号)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25日
(联系人:赵小姐,联系电话:6109081,地址:东门路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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