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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泰普克沥青(新会)有限公司]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06-25


江新环限产〔20211


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


当事人:泰普克沥青(新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2788699X6

经营场所:江门市新会区今古洲经济开发试验区中心区23-11

法定代表人:KHUA SOH KHIM

泰普克沥青(新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4月、5,我局执法人员对泰普克沥青(新会)有限公司进行的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

经采样监测,你单位生产废气排放口DA001外排废气超出应执行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的相关限值要求。其中臭气浓度最大值为17378(无量纲),超标7.7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签名确认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和广东利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XHCQ21042101[A]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52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依据和拟作出的处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520日《责令限制生产告知书》(江新环限产告〔20211号)、2021521日送达回执为证。

二、责令限制生产决定的依据、改正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依据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五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限制生产三个月。

三、责令限制生产决定的履行方式和相关义务

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在收到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改正措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事项。同时在整改期间,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并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条件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保存监测记录。在完成整改任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限制生产决定自你单位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逾期不整改或者不完成整改任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可对你单位实施停产整治。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等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