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新环告〔2021〕19号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
姜金良(系姜金良经营的泡沫加工厂的经营者):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江新环催〔2021〕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领取该催告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江新环催〔2021〕5号)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16日
(联系人:赵小姐,联系电话:6109081,地址: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东门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