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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女士: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答复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答复意见书》(新环信复〔2022〕10号)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
2022年9月21日
(联系人:李先生,联系电话:6109203,地址:东门路11号)